在高雄市國小擔任直排輪教練的張姓男子,對7名學習直排輪的男童、少男猥褻、性侵,還強拍裸照,一審依未滿14男子為性交等罪,判刑9年6月,二審考量張男對於未滿14歲男子性交罪中,其中一罪不符自首要件,刑度較重,且被害家長希望男童成年前,不宜讓張男出監等理由,加重改判10年6月,上訴後,最高法院駁回定讞。
2011年起,張男利用免費教直排輪為藉口,開始猥褻男童,他還在高雄2所國小擔任直排輪教練,向學生家長謊稱要帶學童去參加溜冰戶外活動等理由,把7歲至14歲的男童及少年,分別帶到汽車旅館、公園停車場等處,撫摸對方生殖器或磨蹭,還強迫對方口交,並用手機拍錄男童及少年裸露下體的影片。
一審高雄地方法院斥責張男利用其作為社團指導老師之身分,趁男童及少年正逢年少懵懂之時及對他之絕對信任,誘逼性交、猥褻或拍攝猥褻照片,嚴重影響男童及少年身心之正常發展,但考量他符合自首要件、坦承犯行,判刑9年6月。
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,張男有一件犯行不符合自首要件,且他雖然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,但仍有部分男童家長不願原諒他,且希望法官量處男童成年前不宜出監之刑度,將張男改判刑10年6月,上訴後,最高法院駁回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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